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
三十二卷。清许梿撰。许梿,见前条。是书为《刑部比照加减成案》的续编,体例一如其旧:卷一至卷五为名例、兵律邮驿,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,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,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,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,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。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(1822)起,至道光十二年(1832)止。仍以贼盗成案为多。有道光刊本。
三十二卷。清许梿撰。许梿,见前条。是书为《刑部比照加减成案》的续编,体例一如其旧:卷一至卷五为名例、兵律邮驿,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,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,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,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,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。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(1822)起,至道光十二年(1832)止。仍以贼盗成案为多。有道光刊本。
七卷。《附录》一卷。明朱同(约1398前后在世)撰。朱同,字大同,白号紫阳山樵,又号朱陈村民,安徽休宁人。生卒年不详。翰林学士升之子,《明史》附见升传末。著有《覆瓿集》。是集末有范檩跋,称洪武中以人材
十卷首一卷,清王燮纂。王燮,宛平(今北京市丰台区)人,监生,嘉庆七年(1802)任峨眉县知县。王氏任县令后,思取志,考其山川道里之数,人物风尚之殊。及得旧本,乃乾隆五年(1740)县令文曙偕邑人张宏映
二卷。明曾大奇(生卒年不详)撰。曾大奇字端甫,泰和(今江西省泰和县)人。明神宗之末,朝政败坏,万事丛脞,党争大起,曾大奇针对时弊而撰成此书。分经世、主术、辅臣、明法、责成、富国、赋役、兵制、养兵、庙算
一卷。朱孝臧(1857-1931)撰。朱孝臧事迹见《淮海居士长短句校记》辞目。孝臧先得汲古阁旧藏陈元龙集注《片玉集》,又得士礼居别藏陈注本,更以元巾箱本毛本及《花庵词选》、《阳春白雪》、《乐府雅词》、
一卷。清刘宝树(1777-1839)撰。宝树字幼度,号鹤汀,江苏宝应(今宝应县)人。嘉庆十二年举人,历官赣榆训导,五河教谕,国子监典籍等职。刘履恂之子,刘宝楠之兄。宝树濡染家学,精研经训。一生虽好读书
四卷。清查彬撰。查彬字伯野。大兴人。嘉庆四年(1799)进士。官至信阳州知州。此书为作者所著《湘芗漫录》的第一种。据费庚吉序,言此书“以经为经,以史为纬,援据精而简择当。”但观其全书却并非如此。如他解
二十二卷。元刘因(1249-1293)撰。因字梦吉,号静修。保定谷城(今属河北)人。习程朱理学。曾入仕,后辞官以著述为业。此集又称《静修集》,集内诗十四卷,乐府一卷,文七卷。有元至顺元年庚午(1330
八卷。明聂豹(1487-1563)撰。聂豹字文蔚,号双江,永丰(今属江西)人。正德十二年(1517)中进士,任华亭知县。嘉靖四年(1525),召为御史。因劾奏宦官和权臣,而有能谏之名。出为苏州知府,后
二卷。清金兆燕(约公元1775年前后在世)撰。金兆燕,字钟越,一字榕亭,号兰皋生,全椒(今属安徽)人。他幼年聪敏,号称神童,中乾隆三十一年(1766)进士,历任国子监博士、扬州郡学教授。工诗词,兼擅骈
十四卷。沈朝宣纂。沈朝宣,字三吾,仁和(今杭州)人,在涿州任教谕,后被推荐作江陵县令。《仁和县志》嘉靖二十八年修,抄本。共十四卷,分:封畛、桥梁、山川、公署、风土、学校、水利、恤政、坛庙、名宦、科贡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