拔火桩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?—1874亦称“阿碌”。清代台湾高山族抗日首领。台湾南部琅峤牡丹社头人。高山族。同治十年(1871),琉球土人船只于台湾南部北瑶湾触礁,船员于牡丹社附近登陆,为当地高山族人误杀。琉球当时本属中国领地
1708—1729清代云南西双版纳※召片领(意为“广大土地之主”)。又作刀金保。傣族。车里宣慰使※诏匾勐子。雍正二年(1724)父卒,清云贵总督鄂尔泰请准以其承袭。七年(1729),清廷以思茅等六版纳
即“水达达”(424页)。
?—1680清朝将领。宁夏(今银川市)人。回族。原为明朝参将,驻守陕西。顺治二年(1645)降清,隶汉军正白旗,授副将。在镇压明末农民起义军余部及甘肃回民抗清斗争,为凤翔中协副将,历任四川右路总兵,湖
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。正统(1436—1449)后置。此卫《满洲源流考》所记与永乐六年(1408)正月设置之察剌秃山皆作察尔图山卫。
1876—1917辛亥革命时期苗族反清首领。号笏山。湖南凤凰县沱江镇人。苗族。清光绪二十九年(1903),东渡日本留学,肄业宏文学校师范科。为同盟会会员。三十一年(1905)底,因抗议日本政府《取缔清
十六国时期北凉制定的纲纪制度。玄始元年(412),沮渠蒙逊即河西王位,设置百官,分领军政。后以官制草创,纲纪不振,朝臣多违宪制,不遵典章,黜陟乏制,清浊共流,人无勤竞之心,苟且度日,遂命征南将军姚艾、
即“贡萨”(993页)。
中亚地名。见《嘉庆重修大清一统志》。《新疆识略》作纳木干。清代浩罕汗国四城之一。即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纳曼甘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,内附清朝。光绪二年(1876),被沙俄吞并。
辽代契丹小字题字。早年考查辽※庆陵(今内蒙古巴林右旗白塔子北)发现陵内壁画上不少契丹字题字,现集中起来,可辨识出50余字,为契丹文字宝贵资料。今壁画与题字原物已不见,仅存当年照片,甚为珍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