夜婚
旧时部分壮族婚俗。亦称火把婚。流行于广西凌云县城及其附近。平民婚娶,白天不能举行婚礼,必须等到深夜,方能点着火把将新娘送到新郎家举行婚礼。相传此俗起于岑氏土司统治时代,土官规定土民婚前要将新娘送到土官衙门“服役”3天,方能过门举行婚礼。土民为反抗土官的这种特权,逃避土官凌辱,就在深夜悄悄举行婚礼。久之,乃相沿成俗。新中国建立后,已革除。
旧时部分壮族婚俗。亦称火把婚。流行于广西凌云县城及其附近。平民婚娶,白天不能举行婚礼,必须等到深夜,方能点着火把将新娘送到新郎家举行婚礼。相传此俗起于岑氏土司统治时代,土官规定土民婚前要将新娘送到土官衙门“服役”3天,方能过门举行婚礼。土民为反抗土官的这种特权,逃避土官凌辱,就在深夜悄悄举行婚礼。久之,乃相沿成俗。新中国建立后,已革除。
亦称“族内婚”。一种只能在一定社会集团内缔结婚姻关系的制度。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期,不断演化残存至现代。族内婚通常指部落内婚。血缘家庭阶段,男女在群体内按一定的血缘和规范婚媾。氏族制时期通行氏族外婚,部
又作“杆子祭”或“祭杆子”。旧时满族祭天仪式之一,为萨满教重大祭祀。分家祭与皇室、皇帝祭。家祭复分常祭与大祭。常祭每年春秋两次,择日致祭,仪式简单。大祭于冬至后祭祖的翌日举行,目的是祝全家平安、谢神保
书名。内蒙古地方志之一。清和林格尔厅巡检陈宝晋纂辑。同治十年(1871)二月成书。现存民国年间油印本,约3千余字,分山川、方舆、疆域、古迹、边堡、道路、桥梁、公署、监狱、祠祀、仓库、兵制、马政、田赋、
见“敌烈部”(1882页)。
金代女真族姓氏之一。原居东北地区。金亡北宋后,有的迁居真定府(治今河北正定县)等地区。是姓为金帝赐给他族有功人员的姓氏之一。后改汉姓曰郎。
即“勒勒车”(1986页)。
明代蒙古称谓。亦作乌雅罕、乌由浑。均为蒙古语音译。为蒙古太师、丞相等※赛特领主之妻的尊称。与※阿哈(阿噶)相同。《武备志》、《登坛必究》意译作“娘子”。如永谢布领主※亦思马因太师之妻称为郭罗泰乌由浑。
见“呾密”(1388页)。
地区名。位于今黑龙江省西南部。清宣统元年(1909)置,治所即今双城县。辖域东西240里,南北140里。东界黑龙江阿城县,西至新城府,南连榆树厅,北接滨江厅。古为肃慎地,汉、晋为扶余,北魏为勿吉,隋、
见“敦罗布喇什”(2270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