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善法
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。亦称“佛门十善”。源于吐蕃时期,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。其内容:不杀生造罪;不偷盗财物;不与他人邪淫;不谎言妄语;不挑拨离间;不恶言咒骂;不散布流言;不仇视害人;不邪见不违因果;不贪欲。佛教徒认为,行“十善法”,能达到“治身”、“治言”和“治心”之目的,即佛教所皈依之“身、语、意”三宝。
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。亦称“佛门十善”。源于吐蕃时期,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。其内容:不杀生造罪;不偷盗财物;不与他人邪淫;不谎言妄语;不挑拨离间;不恶言咒骂;不散布流言;不仇视害人;不邪见不违因果;不贪欲。佛教徒认为,行“十善法”,能达到“治身”、“治言”和“治心”之目的,即佛教所皈依之“身、语、意”三宝。
见“鄂温克族”(2053页)。
东晋时鲜卑段部首领。又作段郁兰。出于东部鲜卑,世居辽西。段辽之弟(一作子)。被拓跋代封授为抚军将军、冀州刺史、勃海公。晋咸和九年(334),受兄命,与慕容翰攻柳城,败慕容汗援军于中尾谷。成康二年(33
见“作唐”(1088页)。
?—920五代时河西军事首领。自称归义军节度兵马留后使。后梁乾化四年(914),取代敦煌国天王※张承奉,并取消敦煌国称号。贞明三年(917),后梁改敦煌国为归义军,任归义军节度使。改善与甘州回鹘的关系
即“札剌儿”(433页)。
见“失里绵卫”②(591页)、“细木河卫”(1555页)。
清代内地移居新疆之回、汉民屯田。又称户屯。乾隆二十六年(1761),清朝政府为加强对天山北路的开发,从甘肃肃州(今酒泉)、安西、高台等地招募农民300户,送往乌鲁木齐屯田。后又陆续从内地迁回、汉民户到
见“真金”(1818页)。
一种发面饼。鄂温克语音译。20世纪初,面粉输入今内蒙古呼伦贝尔盟从事畜牧业的鄂温克族地区,因其喜食酸性面食,便将白面发酵后不加入碱制成饼,用锅煎熟。食时,上涂“西米坦恩”(未加工的奶油)或奶油。
见“板楯蛮”(1294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