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治制度名。明朝在赣南畲族地区实行的统治措施之一。又称“十家连坐”。明正德年间(1506—1521) ,赣南畲、汉人民曾掀起大规模的反抗斗争,清王朝派王守仁进行军事镇压的同时,又在城乡普遍推行此法。“
朝鲜族民间传统岁时习俗。流行于延边等地区。朝鲜李朝洪锡漠《东国岁时记》载,正月一日或十五日,果树歧枝阁石子,或于五月以斧砍枣树数下,此俗谓之嫁树。俗信如此则果繁结实多。
见“班扎喇卫征”(1792页)。
见“拓跋纥那”(1360页)。
珞巴族崩尼、崩如、纳等部落对被奴隶主占有人身和劳动成果的奴隶的代称。又作木楞阿比,珞巴语音译,意为“枕头”、“垫枕人”。原专指男奴隶,后“巴列”女奴隶亦俗称“阿比”。家长奴隶制家庭中的奴隶,包括直接由
亦称包商制。清代地方官府在羌族等地区推行的一种征收捐税方式。州县衙门将每年征收的各种捐税的权力交给当地一些土豪承包。承揽人按州县规定包额负责向当地摊派、征收捐税。承包人往往多派多收,巧立名目从中渔利,
见“铁木哥斡赤斤”(1880页)。
书名。清那彦成撰。子容安辑。80卷。该书是作者任西宁办事大臣、喀什噶尔参赞大臣、直隶总督、户部侍郎、刑部尚书等职时的奏疏汇编。奏议始于嘉庆四年(1799),止于道光十一年(1831)。书中对张格尔叛乱
参见“兴安城总管衙门”(917页)。
见“李从珂”(1026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