额外任用
清代官员任用类别之一。如康熙五十年(公元1711年)曾以上谕任命徐元梦为额外内阁侍读学士;雍正时授尹泰为额外大学士。
清代官员任用类别之一。如康熙五十年(公元1711年)曾以上谕任命徐元梦为额外内阁侍读学士;雍正时授尹泰为额外大学士。
官名,宋置,即提点刑狱,掌察所部狱讼而平其曲直等。乾道八年后,兼督责经总制钱。见《宋史·职官七·提点刑狱公事》,参看“提点刑狱”条。
实业部直属机构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依照民国二十年(公元1931年)五月二十六日公布的《中央蚕丝试验场章程》规定,场内分置养蚕、栽桑、茧丝、化验、推广、事务六课。设场长一人,综理全场事务;技术官八人,办理
对已死的大臣追赠爵位和谥号。《后汉书·皇后纪·光烈阴皇后》:“追爵谥贵人父为宣恩哀侯,弟訢为宣义恭侯。”
学官名。东汉时郡国学校分科置掾,《隶释》一四《蜀学师宋恩等题名碑》有易掾二人,掌授《易》。
官署名。北魏置。掌器物的造作。见《魏书·灵征志》。
指太子二率,即太子左、右卫率。
官名。战国置。掌冶铸的工官之长。《左官鼎铭》: “十一年十一月乙巳朔,左官冶大夫杕命(? ),冶喜(? )铸贞(鼎)。”
见“点检医药饮食”。幕职名。宋置,见“点检医药饮食”。
清代刑部内部机构。掌收受外省衙门文书,编号登记后分发各司办理;解到人犯,移付承审之司;掌巡察出入,并管理本部吏役。设满、汉司务各一人,经承二人。
金代部族军之一。由奚人、遥辇等九猛安组成。分徙于咸平、东京、临潢、泰州、山西、河东、滨、棣及西北、西南二路之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