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宁寺卿
官署名。为长宁寺的主官,见“长宁寺”。
官署名。为长宁寺的主官,见“长宁寺”。
官名。唐朝太子左、右春坊各置四员,流外五品,承受传宣太子之令。流外官名。亦作传令史。唐置于左右春坊,员额各四人,秩流外五品,掌传宣太子命令。
官署名。元朝置,秩从五品,隶上都留守司,掌上都内府修缮,设于元世祖至元八年(1271)。置大使一员,副使三员。
爵名。魏晋始置,初定为“公”的一个等级,高于县公。其后各朝多置。晋武帝咸宁三年(277)定大、次、小王国制,规定郡公制如小国王。北魏道武帝天赐元年(404)赐郡公国臣吏,自五十人至百人不等,北周时定食
宋朝官员役卒随身、傔人合称。宰相、执政、使相至正任刺史以上有随身,其余官员给傔人,由一人至百人不等,给其衣粮或餐钱。
官署名。元朝置。世祖至元十二年(1275),改漕运司为都漕运司。后分设京畿、江淮、济州三都漕运使司。二十五年,京畿都漕运使司分置内外二司,内司仍旧名,外司称都漕运使司,于河西务置总司,临清置分司,领接
官名。①东汉末张鲁置。《资治通鉴·汉献帝建安十八年(213) 》: “(马)超兵败,遂南奔张鲁。鲁以超为都讲祭酒。”胡三省注: “鲁为五斗米道,自号师君,其来学者,初名鬼卒,后号祭酒,各领部众。都讲祭
爵位制度。战国时秦国始置。秦及汉朝沿用。秦商鞅变法时,依据原有爵制,参照各国制度,制定秦军功爵位等级,其后逐步形成二十等爵。据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》,二十等爵名为: 一级为公士,二上造,三簪袅,四不更,
官署名。民国十七年十月置,为国民政府五院之一,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。有管理司法审判,行政审判的职权。其组织分司法行政部、最高法院、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;设秘书、参事两处。长官称院长、副院长,由国民
清代文选清吏司的内部机构。掌管京外各衙门笔帖式及天文生、各旗印务笔帖式照咨补放,铨选笔帖式各缺,考补贴写中书、库使。置经承、掌稿笔帖式以办理事务。
官署名。即尚书省左户曹。《魏书·祖莹传》: “后侍中崔光举为国子博士,仍领尚书左户部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