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。北洋政府时期设置。(1)山西省于民国十一年(公元1922年)实行“村自治”,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为村公所,由村长、副村长和闾长组成。采取合议制。其职权为:一、办理行政官厅委办事项
官署名。即内侍省,唐武则天垂拱元年(685)改,中宗神龙元年(705)复名内侍省。官署名。唐光宅元年(公元684年)改内侍省为司宫台,神龙元年(公元705年)复旧。
官名。属“国民政府参军处”,见该条。
西夏军队职称。有大首领、正首领、副首领、首领等职。多以部族酋首担任,授铜印。
官名,渤海国右六司智部属官,位郎中下。
官名。明永乐元年(1403)置。见“吏曹清吏司”。
出任官职者的谦辞。《左传·成公二年》:摄官承乏。”
吏员名。宋代称县中低级吏员为小使,与高级吏员——主吏相对应。参见“编录司”。
主帅。《周书·齐炀王(宇文)宪传》与湝书:“吾以不武,任总元戎,受命安边,路指幽、冀;列邑、名藩,莫不屈膝。”
官名。西晋置,为尚书省右主客曹长官通称,亦称郎中,六品。东晋省并主客郎。北魏复置,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(493) 定郎为从五品中,郎中五品上; 二十三年皆称郎中,六品,仍可通称为郎,北齐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