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词语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警政司

警政司

官署名。清末巡警部、民政部所属机构。光绪三十一年(1905)设。初隶巡警部。掌全国警察行政、警务人员考绩、经费预决算、户口等事。辖行政、考绩、统计、户籍四科。置郎中一人总理司务,每科设员外郎一人。三十二年,以巡警部改民政部,遂归併民政部。并将原巡警部警法司之司法科、国际科,警保司之保安科、营业科,警学司之课程科所掌事务皆归併办理。掌核办行政警察、司法警察、高等警察及教练巡警各事。辖行政警务、高等警务、司法警务、警学四科。改郎中为二人,员外郎仍四人,尚有主事五人,七品小京官一人。


官署名。清末始置,属巡警部。分设四科:行政科,掌警卫、保安、风俗、交通及一切行政警察事项,须转饬内外各厅及各省遵办者,均为该科办理。并会同编辑科商订一切行政警察章程。考绩科,掌考核本部、内外城巡警厅及各省警务人员升转、选补、举劾、考核等事。统计科,掌各省警务款项的考核,部、厅各处支发俸饷、购办物件及预算决算列表之事;其各司各科所办警政分类统计,每年编成总册刊布。户籍科,掌审定稽查户口章程,管理各省地方户籍等事。设郎中一人,总理司务;每科设员外郎一人,总理科务,主事一人,办理科务;并有书记官、司书生若干人。光绪三十二年(公元1906年)九月,改巡警部为民政部,警政司成为民政部的属司,为全国警察最高主管机关。掌核办行政警察、司法警察、高等警察,巡警学堂及教练巡警各事,设郎中二人,员外郎四人,主事五人,七品小京官一人。内部组织分四科:行政警务科,掌巡警职制,考核巡警官吏,管理消防、风俗、交通警察,稽核营业,稽查外国人等事。高等警务科,掌非常保安事,检查新闻杂志及各种图书出版,集会、结社、凶器及危险物品事。司法警务科,掌罪犯搜索、逮捕、解送、罪证搜索检查,稽核违警罪处分之事。警学科,掌巡警学堂,巡警教练,派遣警务留学生,巡警学生的考核注册等事。辛亥革命后,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置警务局。北洋政府时期复称警政司,掌办警察行政与著作、出版事务。司内组织,1912年分设四科,1914年增为六科,1917年减为五科;国民党政府时期属内政部,均以司长、副司长为正副主官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右征尹

    官名。战国楚置。《楚高罍铭》: “楚高,右征尹。”

  • 皇帝的省称,封建帝国的最高统治者。《后汉书·皇后纪·明德马皇后》:“十五年,帝案地图,将封皇子……帝曰:我子岂宜与先帝子等乎……帝感悟之,夜起仿偟……帝数以试后。”(1) 传说中古代部落酋长或部落联盟

  • 巡灯司

    海关海事部灯塔科与地方机构灯塔班的洋员。见“海事部”。

  • 司歌中士

    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置,北周沿置。初为春官府大司乐中大夫属官,北周武帝保定四年(564),改大司乐为乐部,遂为乐部中大夫属官。掌祭祀或宴饮时歌人唱歌等事务,任此职者须懂音律、能歌。下设司歌下士

  • 掌仪署

    官署名。元至元二十年(公元1283年)置,隶詹事院。三十一年(公元1294年)改隶徽政院。秩正五品,掌户口房舍等事,设令、丞各二人。泰定元年(公元1324年),改典设署。

  • 州判官

    官名。宋代诸州幕职有签书判官厅公事和节度判官,如该州不设通判,则升判官为签书判官厅公事以兼之;小州判官、推官不并设,或以判官兼司法,亦有由他官兼判官者。辽节度州有军事判官,观察州有观察判官,团练州有团

  • 司藏署典作丞

    官名。北齐置,见“司藏署令丞”。

  • 射声司马

    官名,汉置,属射声校尉,俸千石,掌领宿卫兵。参看“射声校尉”条。

  • 子都大将

    官名。北魏置,统兵镇守边境。《魏书·裴骏传》: “(裴修)出为张掖子都大将,张掖境接胡夷,前后数致寇掠,修明设烽侯,以方略御之。”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职员令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时皆未载其品阶。

  • 司戈

    官名。唐武则天天授二年(691)始于诸卫置,员各五人,正八品下,为四色官之一; 东宫六率各置二人,从八品下。肃宗乾元二年 (759),北衙六军亦准诸卫置,员额、品秩皆同。宋初仅存其空名,未尝除授,神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