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制用语,义即“清官”,大公无私的官,与贪官相对而言。《后汉书·杨震传》:“使后世称为清白吏子孙,以此遗之,不亦厚乎!”
官名。南朝梁置。武帝天监七年(508)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四班,拟伏波将军等号,大通三年(529)定制后,班阶略提高,改拟光烈将军等号。
即“梅勒章京”。
辛亥革命时非省会地区所设的军政机构。军政分府掌管一个地区的军事和民事,其设置地点,多系清代道治或府治地方。这些军政分府(个别地方迳称军政府),有的依省军政府例亦设都督或并设副都督,有的则用军政长、总长
满语官名。汉译为“员外郎”。
见“都统制”。
汉代对军队作一般调发的凭信。《汉书·文帝纪》记文帝二年(公元前178年)“初与郡守为铜虎符, 竹使符”。颜师古注:“应劭曰:铜虎符第一至第五,国家当发兵,遣使者至郡合符,符合乃听受之。竹使符,皆以竹箭
官名。宋朝吏部侍郎左选置,参掌侍郎左选之事。
即“寄资”。宋代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,即“寄资”,见该条。
(1)杂任职名。唐置于府州县,以防守囚系。其员额三京府各十八人,大都督府十六人,中都督府、上州、京县各十四人,下都督府、中州各十二人,下州、中县各八人,中下县、下县各六人。《吐鲁番文书》说郡县典狱均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