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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区法院

民国时,因特殊情形在特定区域所设的法院,如当时上海的特区法院即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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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。北齐五兵尚书所属有右中兵曹,“掌畿内丁帐、事力、蕃兵等事”,以郎中一人为主官。见《隋书·百官志中》。

  • 中央监察委员会

    国民党中央党部所属的监察机关。依照民国十三年(公元1924年)一月二十八日在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《中国国民党总章》的规定,其职权为:一、依据党纪,决定各级党部或党员违背纪律的处分;二、稽核中央执行

  • 侯爵

    爵级名,为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的第二级;为秦、汉二十级爵的第十九级关内侯和二十级列侯。参看“侯”、“列侯”、“关内侯”条。

  • 乌台

    官署台,即御史台(御吏府)。汉代御史府多柏树,其上多乌,故称御史府为乌台,或乌府。参看“乌府”条。

  • 巡视五城御史

    见“巡城御史”。官名。明清皆置,清代满汉各一人,掌绥靖地方,剔除奸弊。见《明史·职官二·都察院·十三道监察御史》、《清史稿·职官二·都察院·左都御史》。

  • 管理馆所侍郎

    官名。清以兵部侍郎一人典京师驿传事务,称为管理馆所侍郎。见“会同馆(2)”。

  • 太医博士

    宫廷医官名。北魏置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从七品下,二十三年官品令未载。官名。北魏设此官,主医药。见《通典·职官七·太常卿·太医署》、《魏书·官氏志》。

  • 事材场

    官署名。北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(982)置,掌供营缮所需物料,设监官四人,以诸司使、副使、閤门祗候及内侍充任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后,隶将作监。宋将作监所属机构。掌筹划调度、整修木材以供营

  • 江苏清吏司郎中

    官名。清朝刑部所属江苏清吏司长官。简称江苏司郎中。雍正十二年 (1734)设。满、汉各一人,正五品。掌司事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,刑部改为法部,遂裁。

  • 柴炭局大使

    官名。元至元十二年(公元1275年)置大都、上都柴炭局各一,属宣徽院。十六年(公元1279年)改提举司,大德八年(公元1304年)定秩为正七品。设大使为主官,大都一人,上都二人;达鲁花赤各一人监临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