检法案
官署名。宋朝吏部、礼部、兵部、刑部、工部、大理寺皆设,掌检详条法事宜。
官署名。宋朝吏部、礼部、兵部、刑部、工部、大理寺皆设,掌检详条法事宜。
县的等级之一。见“一等县”。
参见“内三院”① 。官署名。清入关前置,为“内三院”之一,入关后随内三院改组为内阁。参见“内三院”。
指应皇帝征召随时待命,以备谘询顾问。汉朝皇帝征召才术之士至京,以其处所性质不同,有待诏公车、待诏金马门,待诏博士、待诏射声士等名目。后遂演变为官名,凡具一技之长而备谘询顾问者,如太史、治历、音律、本草
官名。南朝梁置。武帝天监七年(508)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六班,拟武毅将军等号; 大通三年(529)定制后班阶略提高,改拟忠勇将军等号。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置,北周沿置。冬官府司木中大夫属官,佐司木中大夫、小司木下大夫掌本司事务。北周武帝建德二年(573),省六府诸司中大夫,以下大夫为长官,遂为司木司次官。宣帝即位,复置六府诸
官名。元至元二十五年(公元1288年)置,属光禄寺,秩从九品,掌受大都转输米麹,并酝造车驾临幸次舍供给之酒。设大使一人为主官,下设直长一人。
官名。北宋前期置,员一人,以朝官充任,总领三司都理欠司之事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随三司废。
旧时,官员遭父母或祖父母之丧,须解职,在家居丧,称守制。子为父母守制,居丧三年,丁忧二十七个月,其间不计闰,扣足二十七个月为满,然后除服。出继为人后者,为所后父母居丧。孙及曾孙为其祖父母、曾祖父母承重
官名。隋文帝开皇(581—600)初,改尚书都令史置,员八人,正八品上。唐朝沿置,员六人,从七品上。掌受事发辰,察稽失、监印、给纸笔。宋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后亦置,正八品。金朝置四人,正
唐铨选之制,从“选限”之前的头年五月,便须向各州县下达本届选人资格范围,称为选格。参见“选限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