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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法

① 或称“明律令”,即通晓法律。汉朝选举科目。时诏令察举人才,所设科目有明习法令一项,即为明法之始。明法者多任以与司法、监察有关的职务,如御史、御史中丞。唐、宋取士之科皆有明法。唐试律七条、令三条,全通为甲等,从九品上;通八为乙第,从九品下。② 官名。北齐置,属大理寺,员十人。隋朝沿置,大理寺属员二十人; 左右领军府属员四人,隶于法司,掌律令轻重。


1、即明习法律,为汉朝察举科目之一。武帝置,指通晓法律。《后汉书·陈忠传》:“永初中辟司徒府,三迁廷尉正,以才能有声称。司徒刘愷举忠明习法律,宜备机密,于是撰拜尚书,使居三公曹。”

2、唐宋取士科目之一。《新唐书·选举志上》:“(取士之科)有秀才,有明经,有俊士,有进士,有明法……凡明法,试律七条,令三条,全通为甲第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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