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词语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日讲起居注官

日讲起居注官

官名。清朝起居注馆之专职记注官。掌记载皇帝言行及修起居注。顺治十二年(1655)置日讲官,以满、汉词臣兼充。康熙九年(1670) 设起居注馆,以“日讲官”兼充起居注官,故名。后日讲很少举行,日讲官遂为专职记注官,“日讲”仅成其例带之虚衔。额设满十人、汉十二人,除翰林院掌院学士和詹事府詹事照例兼充外,余由翰、詹各官内简充。凡皇帝坐朝或举行典礼、祭祀,记注官皆轮班侍值,出行则请旨扈从,退而记载。编成之起居注每年底进呈,发下后送内阁存储,副本留翰林院。


官名。清置。起初,日讲官和起居注官为两官,后合而为一,“掌侍直起居,记言记动。经筵临雍,御门听政,祭祀耕耤,朝会燕飨,勾决重囚,并以二人侍班。凡谒陵、校猎、巡狩方岳、请旨、扈从、侍直,敬聆纶音,退而谨书之。”“顺治二年,始置日讲官。康熙九年,始设起居注馆,置满洲记注官四人、汉八人,以日讲官兼摄。时日讲与起居注各自为职,并置满洲主事二人,汉军一人。二十五年停日讲,其起居注官仍系衔‘日讲’二字。五十七年省起居注馆,改隶内阁,遇理事日,以翰林官五人侍班。雍正元年,复置日讲起居注……于是日讲、起居注合而为一。”见《清史稿·职官二·起居注馆》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大抚军院

    官署名。置于元顺帝至正二十七年(1367) 八月,隶于皇太子爱猷识理答腊下,总掌全国军机。秩从一品。置知院、同知、副使等职。二十八年闰七月罢。

  • 兵部左侍郎

    官名。明太祖洪武十三年 (1380) 置兵部左、右侍郎各一员,正三品,为兵部副长官,协掌部务。时罢中书省,六部直达皇帝,分掌政务,故其职甚重。清朝顺治元年 (1644) 改兵部左、右参政为左、右侍郎,

  • 收掌

    官名。①又称“收掌官”。明清科举考试中特设之官。负责把试卷分配给各房“房官”。分为内收掌、外收掌,分属内、外“帘官”。② 清朝内阁所属内翻书房、方略馆之职官。详“内翻书房”、“方略馆收掌”。

  • 撰史著士

    官名。南朝陈置,参预史事的修撰,多以他官兼领。《陈书·阮卓传》:“转翊右记室,带撰史著士。迁鄱阳王中卫府录事,转晋安王府记事,著士如故。”

  • 亭父

    有二说,一说为亭卒。《史记·田叔列传》:“(任安)为求盗亭父,后为亭长。”张守节正义引应劭云: “旧时亭有两卒,其一为亭父,掌关闭扫除; 一为求盗,掌逐捕盗贼。”一说为亭长。《风俗通义》:“亭长者,一

  • 内史上士

    即“小内史上士”。

  • 率义中郎将

    官名。北魏置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从五品下,二十三年复次职令,未载。

  • 警务局

    官署名。为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内部分设的六局之一,下设四科。第一科所掌为:一、中央或地方巡警条例之颁布,及警员之编制与经费之计划事项;二、警察官吏之考绩事项。第二科所掌为:一、集会、结社、聚众事项;二、

  • 都团练使

    官名。唐肃宗乾元元年(758) 置,亦称都团练守捉使,大者领州十余,小者二三州,以保境、安民、惩奸为务。德宗时,行营亦置。

  • 高等法院

    官署名。民国时,设于各省或特别区域的法院称高等法院,为法院的第二级,旧称高等审判厅。审理内乱、外患、第一审诉讼案及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上诉案件等。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设于各省及特别区域,为三级法院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