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词语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提调

提调

官名。①明清科举考试中特设之官,又称“提调官”。明制,顺天、应天二府乡试用府尹,各省乡试以布政司官充任,会试则以京官用之。俱设一员。掌理试场帘外一切事务,封闭内外门户,凡送卷、供应物料、弥封、誉录等事,皆跟随点检查封。此外,殿试亦设,用礼部尚书或侍郎。清制,顺天乡试以府丞充,各省乡试初以布政使充,雍正 (1723—1735) 间改用道员。会试以礼部尚书充。负责统筹安排考场内外各项事务。乡试中又分内提调、外提调,分别管理阅卷事和考试事。②清朝一些特设机构之专管官。如内翻书房、方略馆、实录馆、玉牒馆、律例馆、国史馆、武英殿修书处等均设,专司处理内部杂务及管理吏员、差役等事。③清末新设机构之职官。其地位职权,因机构而异。如度支部所辖币制局,即以提调、帮提调为主官; 而京师大学堂的教务、庶务各部门之主持人亦称提调,负责处理日常事务。详见各提调条。


官名。元世祖至元九年,改千户所为兵马司,属大都路,以刑部尚书—人提调司事,其职为承上旨处理指挥事务。见《元史·百官六·大都路兵马都指挥使司。清代内翻书房(属军机处)设提调,位在管理大臣下;方略馆、国史馆、律例馆、会典涫也设此官,位在总裁下,各局有总办者也设提调,乡会试有内外提调。凡提凋,皆掌调遣役吏,处理事务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一·军机处·内翻书房、方略馆》,《清史稿·职官一·刑部·律例馆》、又《清史稿·职官二·国史馆》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札由瓦万户

    官名。元朝置。乌思藏十三万户之一,隶乌思藏宣慰司下,治所在今山南地区隆子县加玉区。

  • 延庆宫汉人行宫都部署司

    即“延庆宫南面行宫都部署司”。

  • 赞普

    吐蕃君长的称号。《新唐书·吐蕃传》:“其俗谓强雄曰赞,丈夫曰普,故号君长曰赞普。”

  • 八书博士

    官名。北齐置,属太常寺,员二人。官名。北齐太常寺置博士之外,又有八书博士二人,《隋书·百官志中》仅记其官名,未注明职掌。北魏传世碑文其字体为八分体,可能八书博士是缮写碑文的博士。

  • 管理工巡局事务大臣

    官名。为工巡总局长官,员额二人。见“工巡总局”。

  • 法寺

    大理寺别称。称掌刑狱的官署为法寺。北齐设大理寺,掌刑狱,其后历代相沿。因而泛称掌刑狱的官署为法寺。唐陆贽《请不簿录窦参庄宅状》:“谨案国家法典,没入官产,唯有两科,一谓奸赃,一谓叛逆,皆须先鞠犯状,审

  • 太子左虞候率

    官名。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 改太子左虞候开府置,正四品。唐高宗龙朔二年(662) 改名太子左清道卫率,中宗神龙元年(705) 复名左虞候率,玄宗开元元年(713)又改左清道率。

  • 除名

    官制用语。宋朝对犯罪官员处分方式之一。即除去名籍,贬为平民。被除名者,同时附加其他处分,如勒停或送某州编管。官制用语,因病或犯罪除去官爵名籍者称除名。《三国志·魏书·方技·华佗传》:“军吏梅平得病,除

  • 编置司

    官署名。清末法部八司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京外奏咨减等、盗犯定地、编发给官兵为奴事项,并复核奉天、吉林、黑龙江、山西、山东、察哈尔右翼、绥远城、归化城刑事民事案件。置郎中三人,员外郎五人

  • 大理

    ①官名。主刑罚狱讼。《史记·五帝本纪》:“皋陶为大理,平民各伏得其实。”春秋晋、齐、卫诸国皆置。秦汉称廷尉,西汉景帝中元六年(前144)至武帝建元四年(前137)、哀帝元寿二年(前1年)、东汉献帝建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