①清朝泛指矿厂管理机构之成员。②清朝专指直接由官府委派管理矿厂之官役,又称“厂官”。如铜矿中总制金厂之“场主”,掌管出纳之司库,掌管文书之吏胥,掌管稽查弹压之巡役和练役等。
北洋政府于民国四、五年(公元1915~1916年)间实行学绩试验,于各道设“道试”,京兆属县试与道试相同。道试在道尹所在地举行,每二年一次。道区内中学毕业生或有同等学力、相当资者均可应试。设典试官一人
见“资(1)”。
武官名。见“殿中将军”。
宫观官名。宋真宗天禧元年 (1017)始置,以参知政事兼领。仁宗皇祐五年 (1053) 废。
即“行通政院”。
官署名。清末学务大臣所辖六处之一。光绪二十九年(1903)设。置总办一人,帮办数人。管理实业科学务。三十二年,并入学部。
官署名。明朝卫所制度,各卫均置,设指挥使一人,正三品,指挥同知二人,从三品,指挥佥事四人,正四品,镇抚司镇抚二人,从五品,及经历司经历等官,多为军官世袭之职。掌本卫军队,外卫统于都司、行都司或留守司,
官名,金朝置,从六品,掌进御酒醴。其佐官有丞,从七品;直长,正八品。见《金史·百官二》。官名。金宣徽院所属有尚酝署,掌进御酒醴。以令为主官,下设直长。
官署名。清末置于各省,掌关于商务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