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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公安局

县政府的辅佐机关。国民党政府于民国十七年(公元1928年)始置,以局长为主官。掌理户籍警卫、消防、防疫、卫生、救灾及保护森林、渔业等事项。民国二十九年(公元1940年)裁撤,改设民政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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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①下级佐助上级。《周礼·春官·职丧》: “凡国有司以王命有事焉,则诏赞主人。”②周朝各种仪式中之引导。《国语·周语上》: “内史赞之。”

  • 上谕

    文书名。清朝的下行文。指皇帝特降的命令或因臣僚奏请而下达宣示中外的命令,亦称“谕”,以别于对臣僚奏请而下达指示的“旨”。自雍正 (1723—1735) 以后,重要谕旨均由军机处草拟,经皇帝审定后颁发。

  • 县子

    爵名。晋朝、南北朝、唐朝多为开国县子省称。金朝置,正五品,食邑五百户,无实封。元朝正五品,止用于封赠。明初置为五等爵之一,封建国前战死诸臣,太祖洪武(1368—1398)后不设。爵名。晋代王公侯伯子男

  • 七驺

    官名。周朝置。一说同“趣马”、“走马”。主管驾御车马的长官。《礼记·月令》: “命仆及七驺咸驾。”郑玄注: “七驺,谓趣马,主办诸官驾说者也。”

  • 发敕司

    官署名。北宋通进银台司置,掌接受中书、枢密院所下宣敕,登记后颁下,设发敕官三人,以中书沿堂五院通引官以下充任。官署名。宋置,掌承受中书省、枢密院下达的命令,登记后宣布于下。见《宋史·职官一·进奏院》。

  • 提举常平茶盐公事

    见“提举常平官”。官名。宋置,掌常平、义仓免役之政令;掌给卖钞引,通商阜财,巡察所部,禁止私贩,按劾不法等。见《宋史·职官七·提举茶盐司》。

  • 两府

    1、秦汉两朝指丞相府和御史府。《汉书·翟方进传》:“故事,司隶校尉位在司直下,初除,谒两府。”注:“师古曰:丞相及御史也。”2、宋朝指掌管军事的枢密院和掌管政务的中书省。宋欧阳修《归田录·卷二》:“盖

  • 说帖

    ① 旧时文书名,指简帖。犹建议书,意见书。② 清后期对外交照会之俗称。林则徐《会谕义律分别准驳事宜》:“本大臣、本部堂查阅此次说帖,尚不及前次之明白。”

  • 吐屯

    官名。突厥阿史那氏别部大臣,世代为其官而无员限。

  • 平金牌

    见“牌符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