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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部十二部

官署名。明洪武二十三年(1390)按所分管的省份设刑部河南、北平、山东、山西、陕西、浙江、江西、湖广、广东、广西、四川、福建十二属部,浙江部兼领云南。各部设郎中、员外郎各一人,主事二人,各理一省刑名,量其繁简,带管直隶府州,在京衙门。二十九年俱改称清吏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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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书名。帝王封土赐爵、任免大臣的一种文书,因书于简册故名。亦称“策书”。参见“策书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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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大宗正府断事官

    即大宗正府札鲁忽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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