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狱司
官署名。清末法部八司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各省监狱、警察、习艺所罪犯名册、衣粮费用,编纂牢狱规则、统计书表事项。置郎中三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
官署名。清末置,属法部。掌各省监狱、警察、习艺所罪犯名册、衣粮费用,编纂牢狱规则,统计书表等事项。设官有郎中三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
官署名。清末法部八司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各省监狱、警察、习艺所罪犯名册、衣粮费用,编纂牢狱规则、统计书表事项。置郎中三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
官署名。清末置,属法部。掌各省监狱、警察、习艺所罪犯名册、衣粮费用,编纂牢狱规则,统计书表等事项。设官有郎中三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
北洋政府时期临时执政府的内部机构。掌大典礼的仪制事项,职官设置不详。
见“算学”。
东宫武官名。晋初,置中卫率,泰始中分为左右,各领一军。惠帝时愍怀太子在东宫,加置前后二率。成都王颖为太弟,又置中卫率,是为五率。南渡后,省前后二率,孝武帝于太元中又置。南朝唯置左右二卫率。北齐置左右卫
官名。清朝尚虞备用处之长官。初设时仅为侍卫班长,后定为管理大臣。由宗室王公、蒙古王公、额驸及满蒙大臣内特简。掌率所属侍卫,日常协同侍卫处护军营等入值宿卫。皇帝出巡时随扈,并备皇帝偶作垂钓之承应事。
官署合称。洪武二十九年(1396)改户部十二属部为清吏司。每清吏司各设郎中一员,员外郎一员,主事二员,各理一省户口、钱粮等事,兼领所分京师、直隶贡赋,及诸司、卫所俸禄,边镇粮饷,并各仓场盐课、钞关、每
官名。金朝教坊阶官二十五阶之第七阶,秩从五品上。官名,也是官阶名。金朝的教坊官,自从四品始,以下分为二十五阶。从五品上,称景云大夫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一》,参看“教坊”条。
清朝中央部院机关书吏之一种。负责文书事务。
军事编制单位。(1)清代绿营兵制以协为标以下的一级编制单位,由副将统领。参见“绿营兵”。(2)清末新军编制,协为军、镇以下的一级编制单位,以三营为一标,两标为一协,相当于民国时期的旅。
年幼即位的国君称社君。又称三岁社君。《史记·殷本纪》:“伊尹处士,汤使人聘迎之,五反然后肯往从汤,言素王及九主之事。”注:“《索隐》:三岁社君,谓在襁褓而主社稷,若周成王,汉昭、平等是也。”
辛亥革命时非省会地区所设的军政机构。军政分府掌管一个地区的军事和民事,其设置地点,多系清代道治或府治地方。这些军政分府(个别地方迳称军政府),有的依省军政府例亦设都督或并设副都督,有的则用军政长、总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