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词语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修订法律馆

修订法律馆

官署名。简称“法律馆”。清末修纂法律机构。光绪二十八年(1902)简派修律大臣,修订现行律例。三十三年特开馆设专衙,以编纂民法、商法、民刑诉讼法诸法典及附属各法。置修订法律大臣二至三人,提调二人。下设两科,分掌调查起草民律、商律及民事、刑事诉讼律,并分任奉旨交议各项法律。各置总纂一人,纂修、协修各四人,调查员一或二人。另设译书处,掌编译各国法律书籍,置总纂一人,译员若干; 编案处,掌删订旧律例及编纂诸章程,置总纂一人,纂修、协修各二人; 庶务处,掌文牍、会计诸事,置庶务总办一人,委员若干。


法典编纂机关。(1)清光绪三十三年(公元1907年)置,主官为修订法律大臣,下设提调二人,佐助大臣总理馆务。馆内分设第一、第二两科,译书、编案、庶务三处。第一处掌调查、起草民律、商律,第二科掌调查、起草刑事、民事诉讼律。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及各项附属法,随时由两科分办。两科各设总纂一人,管理科务,其下均设纂修、协修各四人,调查员一至二人,书记若干人。译书处,掌编译各国法律书籍,设总纂一人,译员无固定员额,书记若干人。编案处,掌删定旧有律例及编纂各种章程,设总纂一人,纂修、协修各二人,书记若干人。庶务处,掌文牍,会计及一切杂务,以总办一人为主官,下设庶务委员若干人。(2)北洋政府改法律编查会置,依照民国七年(公元1918年)七月十三日公布的《修订法律馆条例》规定,设总裁二人,由大总统特派;副总裁二人,简派;下设总纂一人,修纂若干人;调查员若干人。此外得由总裁会同司法总长聘任顾问和名誉顾问若干人;每省区得设调查长一人,由总裁咨行司法总长呈请简派。馆内分设文牍、会计、调查三科,设事务员长一人,事务员若干人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中书舍人

    官名。①中书省属官。三国魏、西晋中书省置,七品。与通事共掌收纳、转呈文书章奏,员各一人。或说魏唯置通事,西晋增设舍人。东晋合为一官,后省“通事”二字。多任用名流。南朝宋复名中书通事舍人,简称通事舍人、

  • 福建总统水师

    官名。清朝福建海军长官。光绪五年(1879)由福建轮船统领改置。从一品。职掌如前,督率福州船政局轮船。

  • ?尹

    官名。 战国楚置。 《鄂君启节铭》:“大工尹脽以王命命”, “尹逆”, “鄂君启之府铸金节。”

  • 主记室掾

    官名,汉置,为州郡佐吏,简称主记、记室、主记掾、主记室,位在主记室史上,掌记录文书,催督期会。后世多沿置。隋以后无。

  • 御茶房

    官署名。明朝内府所属机构。掌供奉皇帝及宫中茶酒瓜果。置提督太监正副二人,牌子四人,常行近侍无定员。宫廷祗应机构。明置,职司茶酒、瓜果。凡皇帝出朝、经筵讲筵御用茶,及宫中三时进膳,皇帝及中宫匕箸,均为其

  • 狱掾

    官名。秦汉县级行政机构属吏,职掌刑狱。十六国前秦郡置。北朝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从七品下。北齐大理寺置二人。隋朝大理寺所属,增至八人。官名,秦汉两朝于县设此官,掌佐县令主刑法罪犯事,位在狱史

  • 司败

    官名。春秋时楚、陈、唐等国置。掌司法、刑狱、治安。相当于它国司寇职。《左传·文公十年》:“臣归死于司败也。”杜预注:“陈、楚名司寇为司败。”《左传·定公四年》:‘子常归唐侯,自拘于司败。”《史记·仲尼

  • 尚茶正

    官名。清朝内务府御茶膳房之茶房长官。初置茶饭处,设总领为长官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,改总领为尚茶正、尚膳正。尚茶正,额二人,正四品,主管茶房事。又,清朝陵寝官中亦设此职,东陵、西陵,以及关外诸陵均

  • 征蜀护军

    官名。东汉献帝建安(196—220)末曹操置,以曹真为之,督徐晃等将讨伐刘备。统兵,职掌同将军。三国魏沿置。官名,汉末曹操置,掌领中央军、护主帅,督诸将,领兵如将军。《三国志·魏书·曹真传》:“(太祖

  • 八命

    周朝的官秩等级名称之一,从一命到九命共九等,八命是第八等,即王的三公和州牧。后代泛指高级官员。见《周礼·春官·大宗伯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