乡董
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。清末至北洋政府初期定乡为自治组织,以乡议事会为议决机关;设乡董一人,为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,其职权主要为筹备乡议事会议员的选举和议事的准备,执行议事会议决事项,执行县行政长官的委办事项。乡董之下设乡佐一人,为乡董的佐理人员。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停办各级地方自治后,乡董与乡佐作为乡的行政管理人员继续存在。
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。清末至北洋政府初期定乡为自治组织,以乡议事会为议决机关;设乡董一人,为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,其职权主要为筹备乡议事会议员的选举和议事的准备,执行议事会议决事项,执行县行政长官的委办事项。乡董之下设乡佐一人,为乡董的佐理人员。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停办各级地方自治后,乡董与乡佐作为乡的行政管理人员继续存在。
官署名。①明朝户部十二属部之一。洪武二十三年(1390)改原民部、度支部、金部、仓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,分别以十二布政司为名。设郎中、员外郎各一人,主事二人,领四川布政司户口、钱粮等事,并兼领云南布政
官名,王莽置,掌察举非法。见《汉书·王莽传》。
官名。北魏置。《魏书·韩均传》:“均弟天生,为内厩令”。管理宫廷用马。
官名。太平天国天王府置,属朝内典官。员额三十人,官阶为职同指挥。参见“典炮”。
官制用语。宋朝禄赐制度之一。凡选人、使臣等无职田或职田不足者,于本俸之外每月另给补贴,称茶汤钱。
官名。清朝前锋营之职官。额定八员,左、右翼各四员,由统领于前锋校内选充。佐前锋参领掌分辖营众。
官名。三国魏、晋朝置,掌监察。隶御史台。《晋书·职官》: “又案魏晋官品令又有禁防御史,第七品”,“亦兰台之职也。”官名。魏晋皆置,秩七品掌监察。《晋书·职官志》:“魏晋官品令又有禁防御史第七品,……
民国时,因特殊情形在特定区域所设的法院,如当时上海的特区法院即是。
官署名。唐中宗神龙元年 (705)改左肃政台置,及废右台,即去左字。参见“御史台”。
宋代三司内部机构,为度支八案之一。掌军中春冬衣、百官俸禄、左藏钱帛、香药榷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