谓红、紫以间色夺朱。比喻以邪夺正。《论语.阳货》:“子曰:‘恶紫之夺朱也,恶郑声之乱雅乐也。’”邢昺疏:“此章记孔子恶邪夺正也。恶紫之夺朱也者,朱,正色;紫,间色之好者。恶其邪好而夺正色也。”亦作“红
《庄子.说剑》载:昔赵文王好剑,剑士三千,日夜击剑,死伤者岁百余人。庄子往劝之,曰:“有天子剑,有诸侯剑,有庶人剑”,“今大王有天子之位而好庶人之剑,臣窃为大王薄之”。“于是文王不出宫三月”,不再观剑
同“指鹿为马”。汉陆贾《新语.辨惑》:“秦二世之时,赵高驾鹿而从行。王曰:‘丞相何为驾鹿?’高曰:‘马也。’王曰:‘丞相误也,以鹿为马。’高曰:‘陛下以臣言不然,顾问群臣。’臣半言鹿,半言马。”偏正
《隋书.元胄传》:“兵马悉他家物,一先下手,大事便去。”后因以“先下手为强”谓先于他人行动,可以取得优势。元关汉卿《单刀会》二折:“到来日我壁间暗藏甲士,擒住关公,便插翅也飞不过大江去,我待要先下手为
同“南风”。唐张锡《奉和九月九日登慈恩寺浮屠应制》:“菊彩扬尧日,萸香绕舜风。”
《后汉书.光武帝纪上》:“进至邯郸,故赵缪王子林说光武曰:‘赤眉今在河东,但决水灌之,百万之众可使为鱼。’”东汉时,刘林曾建议光武帝刘秀决黄河水淹赤眉军,说可使其百万之众成为鱼。后因用为杀伤生灵极多之
西汉.司马迁撰《史记.项羽本纪》:“东阳少年杀其令,相聚数千人,欲置长,无适用,乃请陈婴(原为东阳令史,即书记官)。婴谢不能,遂彊(强)立婴为长,县中从者得二万人。少年欲立婴便(轻易草率)为王,异军苍
源见“和氏之璧”。喻怀才不遇反而身受其害。刖,古代斫脚酷刑。明 王錂《春芜记.说剑》:“自笑投珠,谁怜抱璧双刖?”
五刑:秦以前指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五种刑法。 五刑的律例有三千条,其中罪行没有大过不孝的。 古代认为子女不孝是罪大恶极。语出《孝经.五刑章》:“子曰:五刑之属三千,而罪莫大于不孝。”《资治通鉴.梁
同“举案齐眉”。宋苏轼《续丽人行》:“君不见孟光举案与眉齐,何曾背面伤春啼。”